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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学院校友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1日 责任编辑:陈思玥 信息来源: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校友会)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长沙学院(原长沙大学)校友会,英文译名:Changsha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缩写:CSUAA。

第二条  本会为长沙学院(原长沙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组成成员为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根本利益,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教育、科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加强校友之间,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服务于校友,支持校友事业发展、团结校友为祖国建设和学校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长沙市教育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长沙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洪山庙98号(长沙学院校园内),邮编4100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工作范围:

(一) 为校友服务,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间的联系;

(二) 支持校友事业发展,组织校友进行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教育开发、师资培训、科教咨询等活动;

(三) 开展校友联谊活动;

(四) 配合母校开展招生宣传、就业推荐等活动,扩大母校的影响力;

(五) 搜集校友对母校改革和发展的建议,促进校友为母校引进人才、教学科研和筹措办学资金出谋划策;

(六) 搜集、整理校史资料,出版《长沙学院校友通讯》;

(七) 筹集、运作长沙学院校友基金,支持母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校友活动的开展;

(八) 举办有利国家、有益社会、有助母校和校友、符合本会宗旨的企、事业经营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资格:

凡曾在长沙学院(含原长沙大学、长沙职业技术师范专科学校、长沙基础大学、长沙市湘江师范大专班、中师班、长沙市师资培训班)学习过的学生(含颁发我校文凭的校外联合办学班学生),工作过的教职工,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决议,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为本会提供有关信息与资料;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六)关心支持母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逾期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大会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大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长沙学院各界校友代表组成,理事会第一届理事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协商,推荐产生,报业务主管单位确认。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名誉理事长(名誉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三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学校资助(示范文本为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长沙学院校友基金资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经费管理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账目。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国有资产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清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8年12月27日校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