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总会

当前位置: 首页 >> 总会概况 >> 总会章程

长沙学院校友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28日 责任编辑:校友会 信息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长沙学院(原长沙大学)校友会,英文译名:Changsha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缩写: CSUAA。

第二条  本会为长沙学院(原长沙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根本利益,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教育、科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加强校友之间,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服务于校友,支持校友事业发展、团结校友为祖国建设和学校发展作贡献。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长沙市教育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长沙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洪山路98号(长沙学院校园内),邮编410022。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七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本会党建工作由理事会负责。鼓励把业务骨干培养成中共党员,把中共党员培养成本会骨干。

 第八条  党组织是党在本单位中的战斗堡垒,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党组织在本会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对本会的重要业务活动、重要人事安排、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发展战略和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重要事项决策。

 第九条  本会应该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和场所等保障。社会组织负责人应当主动积极支持和参与党建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会的工作范围:

(一)为校友服务,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间的联系;

(二)为校友之间沟通信息、交流学术、相互支持、广泛合作提供平台,促进校友事业发展;

(三)开展校友联谊活动;

(四)配合母校开展招生宣传、就业推荐等活动,扩大母校的影响力;

(五)培养和增强校友的母校意识,搜集校友对母校改革和发展的建议,争取校友对母校的支持,促进母校的建设与发展;

(六)搜集、整理校史资料,出版《长沙学院校友通讯》;  

(七)筹集、运作长沙学院校友基金,支持母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校友活动的开展;

(八)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资格:

凡曾在长沙学院(含原长沙大学、长沙职业技术师范专科学校、长沙基础大学、长沙市湘江师范大专班、中师班、长沙市师资培训班)学习过的学生(含颁发我校文凭的校外联合办学班学生),工作过的教职工,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第十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权。

第十五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决议,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为本会提供有关信息与资料;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六)关心支持母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十六条  会员如果逾期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大会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大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长沙学院各界校友代表组成,理事会理事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协商推荐产生,报业务主管单位确认。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名誉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制定内部重要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名誉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名誉会长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可适当提高,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按新的社团组织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立监事1名,履行监督职能。本会的理事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名誉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监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学校资助(示范文本为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长沙学院校友基金资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经费管理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账目。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国有资产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九章

第四十八条 ( 本章程经2008年12月27日首届校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修订稿)经2024年5月11日第三届校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